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認真做好我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就業再就業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的戰略任務。今后5年,是我省勞動年齡人口增長的高峰期,是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攻堅期,也是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的加速期,全省就業形勢依然嚴峻。
(一)今后幾年我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用3年左右時間,重點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鞏固再就業工作成果;認真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特別是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努力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加快就業和社會保障相關制度建設,逐步建立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積極推進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形成長效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
(二)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要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把擴大就業作為優先目標;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和服務業,推動個體、私營等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廣開就業門路;大力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中小企業,增加就業容量;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和多種形式靈活就業。
二、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三)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仍未實現再就業的下列人員發放《湖北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以下簡稱《再就業優惠證》):
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5.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享受期滿仍未再就業,以及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后仍未再就業的城鎮其他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
6.鄉鎮機構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員。
上述5、6類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不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四)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各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及時足額歸還貸款的,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再申請貸款1次,兩次貸款時間累計不超過2年。對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附后)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貼息累計不超過2年,展期不貼息。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其中中央財政和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所在地財政各承擔25%。
各地要保持一定的小額擔保貸款基金規模,其中,省級保持在2000萬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萬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萬元以上,林區及縣(市)保持在100萬元以上。省級擔保基金可承擔市、州、縣擔保基金代償損失的20%。
要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各地在城市規劃和市政建設時,要優先考慮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所問題。由政府主導建設的貿易市場,應將不低于30%的經營攤位平價租售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下崗失業人員較多的地方,可由當地政府支持建立再就業基地,相對集中地安排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2.對困難人員實行就業和社會保險援助。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的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下崗失業兩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業”家庭中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的人員,作為援助重點,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政府投資開發和購買的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排就業援助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援助對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錄用的人數,在相應的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錄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本人負擔。上述就業援助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相應延長,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醫療保險補貼只在剩余期限內執行,不予追補。
(2)對就業援助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提供崗位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
(3)鼓勵各類用人單位錄用就業援助對象。對各類用人單位錄用就業援助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實行“以獎代補”的辦法,對用人單位按實際錄用就業援助對象數量給予一定獎勵。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且難以再就業的“4555”國有特困企業下崗困難人員(即在2006年底之前女性年滿45周歲、男性年滿55周歲),給予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援助。各地可按參保繳費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逐年或一次性將上述人員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額繳至其法定退休年齡。
對就業援助對象靈活就業后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當地政府確定的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率計算的繳費額的50%給予補貼,其余部分由個人繳納。
(五)鼓勵企業吸納就業。企業憑《湖北省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以下簡稱《企業認定證》),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錄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錄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規定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錄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由本人負擔。社會保險補貼可實行“單位先繳后補”和“按人核定直補”兩種辦法。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醫療保險補貼只在剩余期限內執行,不予追補。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加的崗位,新錄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或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錄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帳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加強《再就業優惠證》和《企業認定證》的管理。“兩證”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免費發放,全省范圍內適用。《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限本人使用。已提供優惠扶持政策的,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上及時標注;對已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由發證機關及時收回。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和企業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信息交流及協查制度。對欺騙冒領、出租、轉讓或偽造《再就業優惠證》和《企業認定證》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七)各地可根據實際,將上述政策(不含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
三、強化就業管理服務,促進城鄉統籌就業
(八)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切實做好統籌城鄉就業、開展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經辦失業保險、實施就業援助、提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工作。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明確和適當充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員編制,統一機構名稱,明確工作職能,并將其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足額列入財政部門預算。具體辦法由省編辦、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另行規定。
各地要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積極開展就業再就業服務,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對“零就業”家庭等困難對象實施就業援助,對退休人員提供社會化管理服務。要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1萬元的標準由當地政府安排落實其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
加強駐外勞務工作機構建設,為外出務工勞動者提供政策咨詢、技能培訓、職業中介、保險代理、權益維護等方面服務。地方政府應根據駐外勞務工作業績給予一定經費補貼和獎勵。要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農村勞動力輸出較多的地方,基層勞動保障部門應在村民委員會聘用勞務輸出聯絡員,協助做好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服務和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工作,縣(市)財政根據工作任務落實相應工作經費。
(九)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咨詢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補貼(市、州、直管市、林區200元/人,縣、市150元/人)。
推進信用社區建設,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的機制。下崗失業人員在信用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擔保機構憑信用社區提供的審核證明直接辦理擔保手續,經辦銀行憑擔保函發放貸款,免除反擔保手續。
按照“金保工程”建設“十一五”規劃的總體要求,以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為突破口,加快實現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逐步實現省、市、縣、街道(鄉鎮)、社區五級勞動保障公共服務機構信息聯網。定期分析和發布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十)統籌城鄉勞動力資源管理和就業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與城鎮新成長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的就業服務政策。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建立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省內農村勞動者進城自謀職業或被用人單位聘用的,實行統一的就業登記制度。2006年起,選擇部分縣(市)開展建立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省級試點。
推行職業培訓、勞務輸出、維權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以提高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和培育勞務品牌為重點,建立一批具有特色的勞務輸出基地,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擴大勞務輸出規模。對吸納進城務工勞動者較多的重點行業和組織勞務輸出的貧困地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級培訓項目。
(十一)廣泛發動和充分利用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逐步建立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的機制,引導各類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訂單培訓。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根據培訓質量和就業效果,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市、州、直管市、林區600元/人,縣、市500元/人)。
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對持有創業培訓結業證書、創業項目通過專家評審、帶動就業效果好的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應優先辦理。對符合培訓補貼政策的人員,參加創業技能培訓時間3個月以上的,應根據培訓質量與促進就業的效果,憑職業資格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給予一次性創業技能培訓補貼(市、州、直管市、林區1200元/人,縣、市1000元/人)。
大力實施“農民技能就業工程”,積極開展“送崗位信息、送就業服務、送職業培訓、送技能鑒定下鄉”活動,提升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的就業能力。對有外出務工能力和就業愿望的農戶,每戶至少培訓1人、輸出就業1人。
各地要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所需資金與征地費用統籌安排,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十二)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服務工作。加大就業訓練中心和技工學校的建設投入,改善培訓條件,提升培訓質量,并逐步依托其建立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就業援助對象生活確有困難的,在通過初次技能鑒定時,免收職業技能鑒定費用;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鑒定費用,按省規定標準減半收取。免收和減收的部分由同級財政對培訓鑒定機構給予補貼。
(十三)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地區分割的局面,加快建立調控有力、競爭有序、信息暢通、服務完善、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體系。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錄用和職業中介行為,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職業介紹機構的誠信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和備用金制度,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加大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隨意裁員等行為。
四、開展失業調控,有效控制失業
(十四)高度重視失業調控工作,建立失業預警機制。要根據城鎮登記失業率、調查實際失業率、長期失業者比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等情況,確定失業預警線。一旦達到失業預警線,地方政府應啟動社會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暫停所有用人單位裁員、增加失業保險金和就業經費的投入、向外輸出就業、以工代賑等措施,控制失業率攀升。要將長期失業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內,避免失業群體出現的時間及地區過于集中,保持地區就業局勢穩定。
(十五)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六)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國有企業依法破產必須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并經政府批準后實施。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切實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一定數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
(十七)完善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各級統計、勞動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建立勞動力調查分析制度。要通過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對失業人員進行動態登記管理。
五、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十八)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結合申領者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體系,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分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和50%確定。
(十九)推進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并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從2006年起,企業新裁減人員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妥善解決并軌人員再就業、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基本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債權債務和勞動關系處理等方面的問題。
(二十)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的作用。積極落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加大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培訓,對按規定已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連續3年無人員失業的企業,可對企業內部人員轉崗培訓和轉崗安置給予適當補貼。所需資金從當地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中解決。
(二十一)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辦法,研究制定適合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切實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的激勵機制,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要確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并根據社會保險擴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擴面工作專項經費。
六、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促進就業再就業
(二十二)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繼續把新增就業崗位和控制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把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作為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并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要建立健全定期督查通報制、年終考核獎懲制、問責制,確保各項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完成。
(二十三)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調整充實各級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力量,建立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就業工作領導機構。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充分履行綜合協調監督管理職能,相關成員單位要各負其責,加強情況溝通和工作協調,建立健全統一領導、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
(二十四)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就業再就業的資金投入。從2006年起,各級地方財政應按不低于本級財政上年度一般預算收入15%的標準,將就業再就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要合理安排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經費。中央和省級就業再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與各地資金籌集使用情況、政策落實狀況及工作實效等掛鉤。各級監察、審計、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二十五)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支持他們參與組織各類就業再就業培訓和服務,形成全社會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二十六)進一步加大就業再就業工作宣傳力度。各新聞媒體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就業再就業政策。要樹立和宣傳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各類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至2008年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發〔2005〕36號文件及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實施辦法。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