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鄂財綜發[2006]6號
各市、州、林區、直管市、縣(市)財政局、物價局,省直有關單位: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6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6]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鄂政發[2006]1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鼓勵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我省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期限為3年,2005年底前核準免交收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后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
二、我省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免交的收費項目(涉及18個部門,46個收費項目)具體包括:
(一)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等)、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二)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三)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預防接種勞務費、醫療機構登記費、醫療機構校驗費;
(四)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五)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湖北省社會保障IC卡工本費、職業技能鑒定費(就業援助對象生活確有困難的,在通過初次技能鑒定時,免收職業技能鑒定費用;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鑒定費用,按省規定標準減半收取);
(六)體育部門收取的體育市場管理費(僅對武漢市)、體育市場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七)交通部門收取的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工本費、公路運輸管理費、水路運輸管理費、船舶登記費、船舶證明簽證費、道路運輸證工本費;
(八)教育部門收取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發展費;
(九)商務部門收取的飲食服務經營資格證工本費;
(十)林業部門收取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十一)水利部門收取的防汛費、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長江除外);
(十二)建設部門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環衛費(限于將垃圾處理單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地方)、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費;
(十三)公安部門收取的暫住證卡工本費、特種作業許可證工本費;
(十四)物價部門收取的服務價格審檢費、服務價格監審證工本費;
(十五)文體部門收取的文化市場管理(含音像制品市場管理費);
(十六)信息產業部門收取的家電維修范圍核準證工本費、家電維修技術人員資格證工本費;
(十七)新聞出版部門收取的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費;
(十八)農業部門收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農機服務費、獸藥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物價部門,對本地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逐項列出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應免收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公布免收的各項具體收費項目,使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收費優惠政策;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等省直有關部門應要按照有關文件精神,督促本系統內有關收費單位認真落實各項收費優惠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上述部門頒發證照等有關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核撥。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應當向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的相關收費單位出具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經收費單位審核無誤并備案后免交有關收費。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應向相關收費單位出具《畢業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經收費單位審核無誤并備案后免交有關收費。
五、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以及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就業的重要舉措。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應加強對市(州)級有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監督檢查,凡不按規定落實收費優惠政策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確保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對出租、轉讓《再就業優惠證》或《畢業證》騙取收費優惠政策的,一經發現,有關收費單位應立即對證件持有人終止執行收費優惠政策,并補收相關費用。
六、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財政、物價部門要在2007年元月31日前,匯總本行政區域內落實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情況,包括免收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各地清理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各項目年度免收金額、減輕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負擔以及促進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再就業等情況,報經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以書面形式報送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直有關部門也要按上述時間,直接將本系統內落實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情況報送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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