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廳關于評選表彰“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實施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通知
各有關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積極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建功立業,改善農村教師隊伍結構,我省實施了“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三年來共選派了三千多名高校畢業生到全省70個農村縣(市)的鄉鎮學校任教,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各高校高度重視,深入動員,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了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涌現出了一批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為表彰先進、樹立典型,進一步推動我省“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工作的深入實施,經研究,決定評選表彰一批“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實施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評選對象
(一)先進單位的評選對象是實施“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三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績的在鄂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二)先進個人的評選對象是各高校從事資教相關具體工作并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
二、評選條件
(一)先進高校的評選條件(見附件一)
(二)先進個人的評選條件
1、認真貫徹落實農村資教工作政策,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主動、作風扎實。
2、熟悉資教政策業務,能為開展資教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3、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主動組織資教工作各階段的活動,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三、評選辦法
(一)先進單位由學校對照評選條件和標準進行自評、自薦,由省教育廳組織評定。
(二)先進個人由學校根據評選條件和名額進行推薦,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后報省教育廳審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視此次評選工作,在評選過程中,要做到實事求是,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評選標準和條件。先進個人的評選、推薦應優先考慮在職能部門和相關院系一線工作的有關人員。
(二)各高校要以申報、表彰先進為契機,總結經驗、改進工作,推動“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深入開展,確保完成今后的選派工作任務。
(三)申報先進單位的,需填寫《湖北省“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實施工作先進單位申報表》(一式三份,附U盤);推薦先進個人的,需填寫《湖北省“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實施工作先進個人申報表》(一式三份,附U盤)。請各高校于2007年5月25日至5月30日之間將上述材料送省教育廳干部人事處,聯系人:趙耿;聯系電話:027-87328089。
附件一:《湖北省“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實施工作先進單位評選標準》
附件二:《湖北省 “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 實施工作先進個人名額分配表》
附件三:《湖北省實施“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實施工作先進單位申報表》
附件四:《湖北省“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實施工作先進個人申報表》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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